*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日)废止陕西省智力引进和外向型人才培训的若干规定
(陕政发[1995]49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求发展”的战略,关键在人才。人才举,事业兴。解决人才问题,必须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和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增强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挖掘省内人才潜力,遏制人才外流势头。同时,要进一步拓宽引智渠道,强化外派培训,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条 智力引进和人才培训必须坚持“服务经济、依托项目,优化结构、注重效益,待遇从优、贡献有奖”的原则。重点放在:基础项目建设和优势资源开发,老企业的技术改造,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新兴产业项目的攻关与实施,名牌产品的研制与创新,“两高一优”农业的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
对来陕工作的国外、省外管理专家、科技人才和出国留学人员,尊重本人意愿,实行来去自由,应聘时间可长可短,亦可来陕定居。
第三条 建立智力引进和人才培训联席会议制度,其职责是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联席会议由主管副省长主持,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引进国外智力和赴国外境外培训,以及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和省出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的日常工作,由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智办)负责;引进省外人才和赴省外培训的日常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
第二章 引进外国专家
第四条 聘用外国技术人才、管理专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市行署、政府审核后,报省引智办批准;聘用文教专家,报省教委批准;随引进技术、设备、资金等合同来陕工作的外国专家,按合同的批准权限办理。
聘用外国专家,需要国家引智专项资金资助的,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市行署、政府核准后,经省引智办审查,报国家外专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