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扩大同国内外大承包商的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对外承包劳务向高层次发展。
第五条 鼓励设计院所走向国际市场,承揽各类设计任务,以设计为“龙头”,带动劳务输出和产品出口、技术出口。对承包建设项目,推动本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 根据外经企事业单位业务实际需要,每年为其有关人员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手续。中央驻陕外经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出国,经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派工程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
第七条 以援外为先导,拓宽外经业务,把援外工作同整个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外经企事业单位在积极承揽、认真完成援外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利用政府贴息、银行贷款,以合资、合营、合作等多种方式,带动国内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出口和海外企业的发展。
第八条 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指标,扶持对外承包劳务。由银行根据外经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实绩,并征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核定其贷款规模。对于带动机电产品出口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建设项目,实行信贷优先。
第九条 积极支持争取国际援助项目。对争取到的援助项目,优先落实配套资金,在实施过程中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第十条 加强对受援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执行。受援的设备、物资和车辆不得随意上调或挪作它用,并按照援助方的要求,做好使用和维修保养的详细记录。省上的配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项目按国家同援助方的签约顺利完成,为争取新的受援项目打好基础。
第十一条 由银行对有业务往来的外经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对外开具保函的信誉等级。对实力强、资信好的企事业单位,核定信誉担保额度,在此额度内,银行为其出具对外投标、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对其他资信等级的外经企事业单位,由银行确定开具对外保函的抵押金比例;对个别企事业单位和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对外开具保函问题。
第十二条 放宽外经企事业单位对外融资担保权。省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外经单位的资信情况,为企业核定一定数额的对外融资担保额度,由企业自担风险,在外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