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陕西省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
(陕政发[1995]49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为强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形成外资、外贸、外经“三外”并举的局面,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扩大外派劳务数量,增加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外派劳务人员,鼓励以下几种劳务输出形式:
--向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的行业投资或进行合作和合营,带动劳务输出;
--在向国内三资企业和外商驻陕机构提供劳务服务的同时,向其国境外的企业或机构提供劳务服务;
--利用个人在国外的各种关系,通过合法手续,向国外的企业和机构提供劳务服务;
--能够学到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外派劳务人员专业水平和技能的劳务输出;
--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实施“五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劳务输出。
第二条 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市、各部门开展对外承包劳务的实绩和实力,为其所属的外贸、工贸、技贸和其他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对经营不善,连续三年不能完成省政府下达指标的外经企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整顿。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外贸、工贸、技贸、出口生产企业、企业集团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经济实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国经营,以多种多样的投资比例、投资方式和经营方式组建海外企业。国内投资者从海外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支持有外经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与没有外经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联合、协作,将对外优势集成、组合起来,增强群体竞争实力,承揽从咨询、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经营到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的总承包工程项目,带动国内机电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出口,提高对外承包劳务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