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外贸发展基金,发挥财税、银行对外贸发展的扶持、服务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外贸企业和自营进出口企业、独立的进出口公司33%所得税全额征收后,其中3%返还缴纳企业,多缴纳多返还。其余30%,加上省财政一次性拨付的铺底资金,用于支持外贸系统调整结构、发展实业、开拓市场,扶持高新技术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鼓励消化历史挂帐包袱,做到“取之于外贸,用之于外贸”。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出口规模与信贷规模挂钩政策。银行对外贸企业现汇贸易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出口实绩予以信贷倾斜,促进贷款规模与出口规模协调增长。对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采用信用证抵押贷款、打包贷款、票据贴现、担保提货、进口开证项下备用贷款等多种融资办法筹措资金,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密切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加强税贸合作,提高办事效率,改善退税工作。对出口退税,税务部门既要及时审批,又要预防和打击骗税行为。对信誉好、没有偷税、骗税行为的外贸企业和陕南、陕北地属外贸企业,在退税上可予以适当照顾。
五、加强领导,创造有利于外贸发展的宽松环境
第二十五条 银行、海关、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商检、保险、外汇管理等部门和机构,要规范工作程序,改善工作作风,搞好涉外服务,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鼓励外贸发展的措施。
坚持制止多头重复检查,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有关部门确需对外贸企业进行检查进,须事先与其主管部门协商,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协调。
进一步加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贸企业与外事、任务、旅游、文物等部门及涉外宾馆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发展外贸的整体合力。
第二十六条 对全省外贸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并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考核体系。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外贸责任目标,报省政府核准后,逐级下达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省对外贸易调度会议制度。省外经贸厅每月调度一次,省政府秘书长或主管副省长每季调度一次,及时协调解决外贸发展中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