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进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在配额招标、许可证申领等方面与外贸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和待遇。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不断提高其在全省出口中所占比重。
第十四条 自营进出口企业必须承担出口创汇任务,并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出口创汇任务或从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完不成创汇任务的自营进出口企业,给予警告、通报等处理,并限期达到创汇目标;限期内仍达不到目标的,暂停或撤消其外贸经营权。
第十五条 深化外资体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外贸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经济核算,严格内部管理,压缩库存,盘活存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对原亏损外贸企业从事不发生新亏损的出口业务,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第十六条 坚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以巩固港澳、扩大周边、拓展远洋为基本思路,采用灵活多样的促销手段,加快开拓市场容量大、商品卖价高的欧美市场。每年提出开拓市场的具体任务,分解下达,组织实施,年终考核。
三、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地、市、县外贸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积极争取赋予具备条件的市、县进出口经营权,自挂牌之日起三年内如有所得税,收入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
第十八条 地、市、县外贸企业的信贷规模与退税指标,银行、税务等部门要视其出口增长情况,尽力及时、足额保证。各地、市、县应结合产品结构调整,增加对所属外贸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
第十九条 加快地区行署和市政府所在对外贸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在宝鸡、汉中、榆林等地市设立二级口岸,成立相应的机构。其他地市目前可由口岸部门派驻代办员,为发展外贸提供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省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地、市、县的外贸企业参加全国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并按照“产地优先”的原则,在出口商品配额分配中予以适当照顾。同时,要积极帮助他们参加各种对外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及出国(境)推销活动,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十一条 多渠道为地、市、县培养外贸人才。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地、市、县外贸人才的培训。各地、市、县也要将外贸人才的培养列入规划,每年给予一定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