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加快培育和引进农牧新品种。搞好农牧产品的精深加工和保鲜储运,提高品质和附加值。增加对港澳地区的鲜活商品供应。
第八条 为确保出口拳头商品质量,体现公平竞争原则,今后出口拳头商品不搞终身制,坚持定期考核,优胜劣汰,滚动更新,做到规模上有新发展,档次上有新提高,换汇上有新突破。
二、鼓励外贸企业经营上规模、增效益,朝着实业化、集约化、集团化、国际化、多元化方向发展
第九条 增强外贸企业出口创汇与经济效益并重的观念,消化亏损挂帐,扩大出口创汇。实行外贸专业公司年出口创汇的规模和利润指标、减亏指标与其法人代表的政治、生活待遇及全体职工的工资奖金标准挂钩,同时,搞活外贸企业的内部分配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凡承担并完成当年出口创汇计划的外贸企业、自营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当年比前三年平均值每增加1美元、每盈利5分钱人民币的,省政府按出口商品大类给予人民币奖励:一般商品奖1分,机电产品奖2分,开发的新商品奖3分。出口本省产品奖励额可适当提高。奖金从外贸企业年营业额中计提。
第十一条 鼓励外贸企业实行进出口结合,以进养出,提高综合运筹能力。国家分配的地方进口计划商品(除国家统营者外),可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安排本省有关外贸企业经营或代理进口。在符合国家进口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外贸企业有权自主进口,有权自主确定进口商品内销价格。
外贸企业开展来料、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免交海关保证金,大宗进口料件所需资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采取鼓励政策扶持高新技术及产品出口。每年要安排一定规模的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用于新兴产业和机电类产品的出口,尤其是高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出口。积极争取国家进出口银行的中长期低息贷款、票据贴现等业务支持。
外贸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或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现汇出口额60%以上的,三年内按其实际缴纳所得税额的50%返还。
第十三条 继续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商业、物资、旅游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使全省自营进出口企业两年内突破10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