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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

陕西省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的若干规定
 (陕政发[1995]49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使其成为落实“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求发展”战略的先导产业,带动和推进全省经济发展,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建立有竞争力的出口支柱产业体系

  第一条 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发展以机(机电产品)、纺(纺织产品)、煤(煤炭等资源性商品)、技(技术)和创汇农业为支柱的新的出口商品体系。集中力量扶持和发展一批“出口导向型”的生产基地、创汇大户、拳头产品,促其上质量、上规模、上效益。
  第二条 大力扶持出口类机电产品的生产,认真组织实施机电出口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发展规划,其技术改造优先立项,配套资金优先保证,技改贷款优先安排。对地方所属出口类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外销收益低于内销收益的部分,由财政部门从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予以相应数额的返还。
  第三条 企业为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而进口的设备,项目效益好的,所需信贷资金由开户银行优先安排。允许企业以其出口产品收汇直接偿还进口设备的外汇贷款。企业为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积极推进纺织、印染、服装加工、丝绸行业的技术改造和工贸联合。筛选一批重点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努力实现由出口初级产品向出口精深加工的高附加值产品转变。
  第五条 进一步扶持煤炭等矿产资源性商品出口。按照既定规划,协调组织好重点厂矿、骨干品种的生产、加工和供货工作。及时解决煤炭出口计划和运输问题,确保煤炭出口再上新台阶。
  第六条 把发展技术出口做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继续推动技贸结合,赋予有技术出口能力的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大专院校以技术出口权;鼓励高技术企业和有实力的科研单位在国外、境外创办分支机构,开展技术贸易。技术出口计划实行单列下达与考核,对效益突出的技术出口项目给予专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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