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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利用外资实施办法

  二、采取鼓励政策,创新投资方式,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6、积极探索采用BOT等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加快道路、桥梁、隧道、铁路、地铁、电厂、水厂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经批准,可以出让已建或再建的交通、能源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或有选择地拍卖现有建成设施,用出让金和拍卖所得,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
  积极创造条件,组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股份有限公司,争取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
  7、对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回报率低的基础设施项目,给投资者一定的政策优惠或必要的综合补偿。经批准允许其以收购的国内产品出口;允许将所得税后利润优先购汇汇出境外;对投资较大者,可采取配套设施建设和综合开发等方式予以补偿。
  8、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从获利年度起实行5年所得税由当地财政列收列支返还。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由政府统一征用后出让给企业,土地出让金视项目情况给予优惠。
  9、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政策。凡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修建的20公里以上的封闭型或部分封闭的高等级公路、3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2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均可单独立项,建成后在合同期内由投资者自行经营管理,单独收费,亦可委托当地交通部门代为经营管理。还清本息后,可适当延长投资者的盈利年限。
  三、多方引进外资,加快优势资源和农业资源的开发
  10、以煤炭、石油、天然气、水力资源和金属、非金属矿产开发和深加工为重点,推出一批骨干项目,吸引外商以参股、购买部分股权和生产经营权等方式进行投资,联合开发,共同受益。
  外商在经济落后地区投资的资源开发项目,其产品可以有较大的内销比例;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部件不需要进口,所得利润不汇出境外的,产品可以内销为主。
  资源开发及综合加工项目中,外商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可通过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加以补偿,其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也可适当低于现行规定。
  11、争取更多地利用境外优惠贷款和国外无偿援助,加快水利资源开发和水利骨干项目建设。
  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开发荒地、荒坡、荒山、滩涂,进行中低产田改造,或投资于能明显提高粮、棉、油、烟、果、肉、禽蛋等农业主导产品的产量、品质的项目,给予土地出让、出租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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