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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利用外资实施办法

陕西省利用外资实施办法
 (陕政发[1995]49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利用外资是对外开放的重中之重。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建立招商引资新机制,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效益,在继续贯彻落实1992年颁发的《陕西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同时,根据新的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突出重点,广开渠道,全方位利用外资
  1、把利用外资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立“以资源换技术,以产权换资金,以市场换项目,以存量换增量”的利用外资新思路。坚持“一二三产业并举,大中小项目齐上,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招商引资方针,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求发展。
  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突出四个重点: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二是加快现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嫁接”改造;三是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四是强化农业资源开发和深度加工,发展创汇农业。
  3、坚持以西安为“龙头”、“沿桥”为重点、以陕南陕北为两翼的利用外资战略布局,加快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陕北能源、重化工产业开发带和汉江工业走廊原材料、食品、电力产业开发带的建设,促进经济潜力发挥和优势资源开发。
  4、拓宽利用外资渠道,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积极争取境外借款、发展证券化筹资、以股权吸收国外金融资本,形成四管齐下、全方位引资的新格局。
  积极有效地使用境外借款,特别是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各境外借款的对口单位,要积极筛选项目,充分利用各自渠道,积极主动争取,做到年度借款指标落实、人员落实、时限落实。对境外借款项目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由政府协调帮助解决。
  5、加强同国外大公司、大企业、大财团、大商社的合作,力争搞几个牵动国民经济全局的大项目。鼓励跨国公司在陕建立控股公司、股份公司和地区总部。跨国公司设立非限制性项目的生产企业,可自主确定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凡不需要在资金等生产要素和出口配额许可证方面进行综合平衡的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可行性报告;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国内短缺原材料项目,允许其产品扩大内销比例或全部在国内销售。企业所需外汇允许其采取购买国内商品出口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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