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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室主任指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指定专职仲裁员担任。
  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对于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十八条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
  (二)西安市区内实行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的企业的劳动争议;
  (三)同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争议;
  (四)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第十九条 地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直属、省属、地(市)属、部队企业的劳动争议;
  (二)同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争议;
  (三)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四)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劳动争议。
  第二十条 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县(市、区)属企业的劳动争议;
  (二)城镇、乡村各类经济组织的劳动争议;
  (三)同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争议;
  (四)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出。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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