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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

  (三)专职从业人员专业搭配合同,其中至少应有三名高级工程师、一名高级建筑师和一名高级经济师;
  (四)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法人监理工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设立合伙监理工程师事务所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其中至少二名具有深圳市户口;
  (二)合伙人必须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专职从事监理业务五年以上,其中在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从事监理业务二年以上,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合伙人中至少二名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职称;
  (四)有十名以上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且从业人员的专业搭配合理,其中至少应有三名高级工程师、一名高级建筑师和一名高级经济师;
  (五)注册资本一百万元以上;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合伙人对合伙监理工程师事务所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立个人监理工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深圳市户口;
  (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专职从事建设监理业务十年以上,其中在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工作五年以上,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职称;
  (四)注册资本一百万元以上;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六)聘请十名以上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且从业人员的专业搭配合理,其中至少应有三名高级工程师、一名高级建筑师和一名高级经济师。
  个人监理工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标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人对个人监理工程师事务所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设立监理工程师事务所,除应分别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从业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三)从业监理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四)监理工程师事务所章程。
  第二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受理设立监理工程师事务所的申请后,应在四十五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设立申请批准后,发给监理工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设立申请不予批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领取监理工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后,应当向市监理工程师协会申请登录。申请登录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实行年度验审制度。年审合格,方可继续开业。
  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事务所成立后,因各种原因丧失设立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逾期六十日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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