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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

  (十)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事务所和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理工程师行业的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事务所和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监理的内容

  第八条 监理可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
  第九条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的内容;
  (一)投资项目的决策咨询;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十条 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
  (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四)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五)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六)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
  (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十一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内容:
  (一)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二)核查施工图预算;
  (三)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第十二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一)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
  (二)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六)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十)监管房地产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书面通知房地产预售款监管机构向房地产转让人划款;
  (十一)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二)组织业主和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十三)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十四)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第十三条 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负责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注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受业主委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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