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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第五十五条 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本委员会应加盖印章。
  第五十六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部分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裁决书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九条 生效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
  第六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对已发送的裁决书和调解书的书写错误、打印错误、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或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仲裁庭的书面补正材料,是原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一部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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