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需调整公路建设基金标准的,由市交通委员会按每年10%递增比例提出调整意见,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公路建设基金由市、县(市、区)两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按规定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次月7日前按月将公路建设基金金额解入当地交通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公路建设基金”专户储存。各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应逐月将用地和公路建设基金征收情况抄送同级交通、财政部门和市土地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将全市情况汇总后抄送市交通委员会、财政局。
第七条 符合免征公路建设基金条件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填写“宁波市公路建设基金免征审批表”(见附表样本),经县级财政、交通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交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免交。
免征公路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如改变用地性质而超出免征范围的,应按改变时规定的征收标准补交公路建设基金。
第八条 各县(市)及江北、镇海、北仑区(包括甬江新区)公路建设基金的60%集中到市,其中20%无偿上交市,40%作为投资股份,所有权归各地;海曙、江东区公路建设基金金额集中到市。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公路建设基金于次月20日前上交市交通委员会在市财政局设立的“公路建设基金”专户储存。
第九条 公路建设基金使用安排应与《宁波市公路网规划》相衔接。市集中的公路建设基金金额用于全市高等级公路建设;各地使用的公路建设基金金额用于本区域内公路网建设。公路建设基金的具体使用,应由各级计划、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方案,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征收公路建设基金总额2%的幅度内提取征收手续费,具体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征收前须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宁波市公路建设基金专用票据”,票据领用、核销办法另行制定。公路建设基金属专项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公路建设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应自觉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