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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波市公路建设基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宁波市公路建设基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19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土管局制订的《宁波市公路建设基金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宁波市公路建设基金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公路设施建设,增强城市的辐射功能,适用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道路交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1995〕7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农业建设而征用或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公路建设基金。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区开发而征用或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前款规定减半缴纳公路建设基金;进行旧城改造而占用土地的不再缴纳公路建设基金。
  第三条 公路建设基金征收范围:
  (一)商业用地,包括金融、旅游、劳务等用地;
  (二)商品房用地;
  (三)工业用地,包括仓库、堆场等用地;
  (四)普通民宅用地,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利房、解困房、经济房、集资建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多层住宅等用地;
  (五)其他用地。
  第四条 公路建设基金免征范围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项目用地;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房和住宅用地;
  (三)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四)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五)农民建房宅基用地。
  第五条 公路建设基金以用地面积平方米为单位,征收标准分别规定为:商业用地和商品房用地每平方米4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20元,普通民宅用地和其他用地每平方米10元。如遇同宗土地多种用途,按宗地容积率折合用地面积分别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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