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宁波市公路建设基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19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土管局制订的《宁波市公路建设基金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宁波市公路建设基金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公路设施建设,增强城市的辐射功能,适用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道路交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1995〕7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农业建设而征用或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公路建设基金。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区开发而征用或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前款规定减半缴纳公路建设基金;进行旧城改造而占用土地的不再缴纳公路建设基金。
第三条 公路建设基金征收范围:
(一)商业用地,包括金融、旅游、劳务等用地;
(二)商品房用地;
(三)工业用地,包括仓库、堆场等用地;
(四)普通民宅用地,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利房、解困房、经济房、集资建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多层住宅等用地;
(五)其他用地。
第四条 公路建设基金免征范围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项目用地;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房和住宅用地;
(三)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四)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五)农民建房宅基用地。
第五条 公路建设基金以用地面积平方米为单位,征收标准分别规定为:商业用地和商品房用地每平方米4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20元,普通民宅用地和其他用地每平方米10元。如遇同宗土地多种用途,按宗地容积率折合用地面积分别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