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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局《外省驻宁波劳务工作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工作场所的证明;
  (四)外来劳务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开展业务活动的办法;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外来劳务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劳动政策、法规,按照宁波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对外来劳动力务工实施宏观调控的政策,协助宁波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在宁波的外来劳动力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二)开展向宁波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输出地劳动力资源情况及信息交流,采取措施防止输出地劳动力盲目流入宁波;
  (三)组织劳务洽谈,向持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件的用人单位组织输送合格的外来劳动力;
  (四)指导外来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宁波市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调查有关情况,调解和处理劳务纠纷;
  (六)对在宁波务工的外来劳动力进行登记,掌握情况,查验或发放输出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七)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定期向宁波市劳动行政部门填报统计报表;
  (八)经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外来劳务机构要求在宁波市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工作点的,需经所在地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宁波市劳动局备案。
  海曙、江东、江北3区内不单独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宁波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外来劳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活动实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日常工作由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办理。
  第九条 本省其他市(地)劳动行政部门需要在宁波设立外来劳务机构的,可直接向宁波市劳动局提出申请,具体要求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行业)未经宁波市劳动局批准,擅自设立的外来劳务机构(含外地设立在本市从事职业介绍(中介)输送和管理外地劳动力在宁波务工的各类劳务机构,下同),由宁波市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按《宁波市劳务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设立的各种外来劳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宁波市劳动局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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