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劳动局《外省驻宁波
劳务工作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19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制订的《外省驻宁波劳务工作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外省驻宁波劳务工作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规定》,加强外来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管理,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劳动部发布的《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省驻宁波劳务工作机构,是指外省劳动行政部门为了加强对该省所辖市(地)、县(市)输出的劳动力在宁波流动就业实行统一管理而设立的派出机构。机构名称可定为:××省驻宁波劳务管理工作处(站)。
第三条 设立外省驻宁波劳务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外来劳务机构),应由劳动力输出地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宁波市劳动局审核批准。
凡进入宁波市劳动力较多的省份,应当在宁波设立外来劳务机构。
第四条 设立外来劳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工作设施;
(二)有2名以上经所在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熟悉劳动政策法规,有实际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四)有直接组织劳动力输出(入)的渠道;
(五)宁波市劳动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凡要求在宁波设立外来劳务机构的,应向宁波市劳动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省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在宁波设立外来劳务机构的文件;
(二)工作人员的名册及指定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