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199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订的《宁波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扶持宣传文化单位的技术进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89号文件精神,决定建立“宁波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其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税款;
(二)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其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税款;
(三)“八五”期间,县及县以上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税款;
(四)1994年至1997年间按宣传文化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的退库税款;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宣传文化单位减免的营业税税款。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业学术著作及党和国家提倡的重点图书、报刊的出版发行补助;
(二)电台、电视台、报杜、出版社等宣传文化单位设备技术改造和更新补助;
(三)面向社会的宣传文化、娱乐设施的修缮改造补助;
(四)图书馆用于藏书经费补助;
(五)宣传文化单位用于事业发展资金不足的有偿临时借款;
(六)宣传文化工作的奖励经费;
(七)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