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受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的限制。接收单位可分别向有关部门专项报批。
留学人员受聘在本市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指标限制。对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可分别确定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其中突出的优秀人才可予以破格聘任。
第十三条 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境)前属停薪留职的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的,其在国(境)外留学年限或停薪留职期限按连续工龄计算。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其工作岗位或担任的职务确定。对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出国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出国(境)学习一年以上并在国内取得相当于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每月补贴100元;对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或出国前具有中级职称、出国(境)学习两年以上并在国内取得相当于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每月补贴50元。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的住房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
短期来本市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委托宁波市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租借人才公寓。
来本市定居工作的,其住房安排应不低于市有关规定相对应的标准;对长期在本市定居工作、要求购买居住公房产权的,可以享受本市房改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十六条 对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来本市工作并定居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发给5000-10000元安家费,企业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按此标准视情增加安家费的额度。发给安家费后,留学人员工作满五年不调离的,安家费可不退还;不满五年调离的,按每少工作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退20%,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来本市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其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及未满16周岁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的户粮关系可以随迁。随归配偶原有工作的,可根据本人专长和意愿由人事、劳动部门安排工作;其他随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由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也可由当地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安排。配偶、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由有关部门帮助其安置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