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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人才
 合理流动规定》的通知
 (甬政〔199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宁波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和人才资源的科学配置,保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相当的专业特长和管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人才流动,是指以双向选择为特征,通过人才市场,人才工作的单位发生变化和转移。
  第三条 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和外省市人才流动来本市,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人才流动应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改善人才的分布结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在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人才需要的前提下,鼓励人才合理流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中心承担人才流动的社会化服务和管理,受人事部门委托,可以行使部分管理职能。
  第六条 人才服务中心通过人才市场对人才流动进行管理与服务。
  用人单位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的,应通过人才市场有序进行;人才可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七条 人才可以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流动后可按本人意愿,在档案中保留原所有制和身份。原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到企业后,又要求回事业单位的,可以按照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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