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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禁止拖拉机进入达标区。特殊情况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达标区内的街道、广场、公园、商店、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学校及其它公共场所使用喇叭辐射的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七条 达标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各种音响设备和进行其他活动时,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工作和学习,其辐射的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环境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并按规定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表》,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除抢修、抢修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确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昼夜连续作业的,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危害周围生活环境时,环境保护部门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或限制其施工时间。
  第二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在巩固和完善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部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它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昼间,夏季(7月至9月)为北京时间6时至22时,其他季节为北京时间6时至21时;夜间,夏季(7月至9月)为北京时间22时至翌日6时,其他季节为北京时间21时至翌日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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