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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达标区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并应有针对该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规定;
  (四)达标区内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第六条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是全市达标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噪声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统计汇总和检查督促。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的达标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具体管理;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实施具体管理;其他交通噪声由交通、铁道、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实施具体管理。
  第八条 达标区内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环保员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在达标区内设置标识牌。
  第十条 一切产生噪声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扩初会审和竣工验收,均应有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其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按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一条 对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经监测不合格的,要限期治理,使其达标。在未达到标准前,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十二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建立健全本单位噪声管理规章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经常检查、及时维修噪声治理设施,使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机动车的整车辐射噪声声级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CB1495-79),严禁噪声声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禁止各类机动车辆使用气喇叭,不准用喇叭叫人、叫门。
  第十四条 各类船舶航运、作业噪声必须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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