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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环境噪声
 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199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管理,巩固和完善已建成的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以下简称达标区),是指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CB3096-93)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经过强化环境噪声的管理,使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和环境噪声管理措施分别达到国家要求的单一功能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四条 凡在达标区内,以及进入达标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达标区的基本要求:
  (一)达标区内的各功能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必须控制在所执行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达标区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不得超过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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