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应当负责维护好上访秩序,并负责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被代表的上访群众。
被代表的上访群众应当服从国家行政机关接待人员的安排,在指定的场所或返回等候处理意见。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接待群众集体上访时,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接待集体上访群众的代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当场能解答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认真负责地解答清楚;对反映的问题有一定道路,但按现行政策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应当说明情况,尽快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代表;对提过高或无理要求的,在做好耐心的思想疏导工作的同时,予以批评教育。
(二)对未推选代表反映群体意愿的群众集体上访,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推选代表反映问题。集体上访群众拒绝推选代表并滞留在接待场所或机关门口的,接待机关可以通知有关主管部门或责任归属单位到场将上访群众接回。
(三)对越级集体上访的群众,应当有针对性的向他们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有关程序,引导他们按级向有直接处理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责任归属单位反映问题。
(四)发生群众集体上访时,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按信访工作机构的要求,积极做好集体上访群众的接待处理和劝返工作。对重大的群众集体上访,主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接待。
(五)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超出本级、本部门工作范围和处理权限的,接待机关应当积极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稳定工作,并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陪同群众集体上访的代表到有关部门反映。不得将矛盾推向社会,推给上级。
第九条 群众集体上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应当持有责任归属单位的处理意见书;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诬告陷害;
(三)要求解决的问题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政策法规依据,不提过高或无理的要求;
(四)不得在国家行政机关门前静坐、围堵、滞留,不得打横幅、贴标语、呼口号、张贴或摊放大小字报,不得冲击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围攻、谩骂、侮辱、殴打工作人员,不得破坏公私财物,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五)对受理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继续推选代表,携带受理机关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到上一级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申请上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