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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
 (吉政发[1995]3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障企业离休干部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议([1995]第11次)精神,省政府决定给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给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生活补贴的原则。
  为切实解决企业离休干部收入偏低的问题,参照1993年10月以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幅度,按参加革命工作时期和原职务级别,适当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国家有明确规定时予以冲销。离休时仍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企业离休干部和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集体转制为企业的离休干部,先按国家统一政策套入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再增发生活补贴。
  二、给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生活补贴的标准。
  (一)正厅级(或相当于正厅级)离休干部,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60元。
  (二)副厅级(可相当于副厅级)离休干部,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10元。
  (三)正处级(或相当于正处级)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70元。
  (四)副处级(或相当于副处级)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20元。
  (五)正科级及其以下的离休干部每月增加100元。
  三、离休时仍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企业离休干部和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改制为企业的离休干部增加生活补贴的办法。
  对这部分企业离休干部,首先,可将其离休时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吉林省劳动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改行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吉劳薪字[1993]1号)第六条规定,套入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标准,作为新的基本离休金标准;然后,以新的基本离休金标准为基础,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重新计算计算出应该增加的待遇;最后,以新的基本离休金标准和重新计算出的增加后的待遇为基础,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增加生活补贴。
  四、经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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