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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研修)合作管理规定[失效]

  四、培训对象:省内有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经营权企业组织外派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研修劳务)和外省企业在我省选派的劳务人员。
  五、培训内容:
  (一)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方面的教育;
  (二)派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知识、当地的风俗民情以及必要的涉外礼仪的了解和学习;
  (三)根据派往国和合同要求,进行外语、适应性技能等学习;
  (四)树立正确的劳务观念、雇用观念和职业道德,遵守所在国的劳工制度,认真学习外国的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服从管理等方面的教育;
  (五)了解合同内容和条款,保证合同执行的履约教育;
  (六)必要的生活常识和突发事件处理的教育;
  (七)预防艾滋病的教育;
  (八)其他应知应会知识的学习。
  六、培训教材,一律使用外经贸部批准指定的教材。
  七、根据外派劳务人员的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
  (一)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技术劳务人员,凭技术职称证可免去技术和外语培训,只进行规定时间内的公共课程培训。
  (二)中级职称以下的技术劳务人员,进行适应性技术培训、生活用语和工作用语的外语培训及公共课程培训。
  (三)对于无职称的普通劳务人员,外语及公共课程统一进行培训,必要时增加合同规定的技能培训。
  (四)培训实行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按批准的合同委托培训中心就地就近培训。
  八、培训时间: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履约教育、外事纪律、涉外人员守则、外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民情及涉外礼仪、预防艾滋病等公共课程培训一般不少于40个学时。
  (二)语言培训时间,根据劳务人员被派往国及合同要求进行安排。对于向没有语言要求的国家派遣劳务,也应进行40学时的简单生活用语和工作用语的强化培训。
  (三)技术技能的培训,依照我国劳动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培训时间原则上少于100学时。
  (四)派往俄罗斯等周边国家的劳务人员,视项目情况,培训时间可以适当减少。
  九、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学员自行负责或外派企业负担。如由学员自行负责,企业也应预先垫付,确定派出时,再向劳务人员征收。各培训中心收取费用标准须报请省外经局审批同意后执行,严禁乱定价、乱收费。
  十、各培训中心可建立劳务人员储备库,经批准有针对性地进行储备培训。储备培训只进行技术、技能和外语培训。
  十一、外派劳务人员完成规定的课程、时间培训后,培训中心按照外经贸部、省外经局制定的标准要求进行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培训中心填写“送审表”、“合格证书”,报经省外经局审批后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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