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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研修)合作管理规定[失效]

  二、选审办法:
  (一)政治审查:
  国营、集体、股份制企业职工由其所在企业负责政治审查,并出具政审材料;待业人员、农民、渔民、牧民,须由其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进行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个体工商户由省个体工商协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政审材料;私营企业职工由私营工商企业协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政审材料;乡镇企业职工的政审材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的联营单位或分公司选派人员出国,如系本单位职工则由联营单位或分公司作为派人单位进行政审,出具政审材料。如系联营单位或分公司单位组织其他单位的人员出国,须由出国人员原单位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所有外派劳务人员要提供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无劣迹、无前科的证明。
  上述各类外派劳务人员的政审材料一律交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复审,并统一出具最终政审批件。
  (二)技术考试、考核:
  1.根据中外双方所签定合同的技术要求,制定选拔标准,并组织考试、考核。
  2.考试、考核结果要公开。
  3.负责考试、考核的人员应对被选人员的技术素质负责,并在考试、考核登记表上签字。
  4.经考试、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其被选资格。
  (三)身体检查:
  被选人需到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进行身体检查,并出具健康状况证明书。凡属于由于卫生检疫部门不认真检查或帮助隐瞒病情,致使劳务人员在外派期间身体条件出现问题,应由出具体检证明的卫生检疫部门承担一切后果责任;因个人原因隐瞒病情而出现的问题,应由个人承担后果责任。
  三、选审责任:
  (一)选审工作应秉公办理,凡营私舞弊、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而发生总理的,要追究选审单位和选审小组责任。
  (二)对由于政审原因出现问题,要追究出具政审材料和最终政审批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对由于技术素质原因出现的问题,要追究负责技术考试、考核部门的责任。
  四、本办法由省外经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吉林省外派劳务培训办法
              (1995年8月)

  一、为了提高我省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促进劳务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省外经局作为归口管理全省劳务合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外派劳务的培训工作。
  三、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负责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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