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研修)合作管理规定[失效]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企业可以与外派劳务人员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未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六章 业务管理、协调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省外经局为我省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对外承包劳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政府外经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归口管理和协调。
  第四十条 外省在我省内招收外派劳务人员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一)外省主管部门出具的外派劳务人员任务批件;
  (二)外省主管部门给我省外经局的关于在我省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通知书;
  (三)我省接受委托的实施单位所在地主管部门的有关业务文件。
  第四十一条 省外经局根据承包劳务业务开展的需要,可在国外建立代表机构,协调我省对外承包劳务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各有关企业的业务活动;
  (二)进行市场调研,分析市场趋势,跟踪和传递业务信息;
  (三)研究企业经营活动中带有共性的问题,提出开展对外承包劳务的策略和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凡经省政府与外国政府通过协议商定或外国政府通过外交渠道邀请我省企业承担的承包劳务项目,均由省外经局根据企业的对外信誉、经营能力和经营实绩,委托或安排具备条件的企业对外洽谈、签约和实施。
  第四十三条 在为出国劳务人员办理政审、身体健康检查、培训、批件、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时,严禁乱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均需省政府批准。

第七章 鼓励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遵纪守法、经济效益好、为我省做出突出贡献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和驻外机构,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外派劳务合同,表现优秀的劳务人员应给予表彰,回国后可优先考虑再次派出。
  第四十六条 严禁利用外派劳务渠道进行非法移民,严禁以对外劳务合作的名义向国(境)外色情场所和规定不许涉足的行业派遣劳务人员。违者,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必须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严禁对外派劳务人员个人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外承包劳务企业不得以非法的手段进行竞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