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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研修)合作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九条 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各类广告,须经省外经局及当地政府外经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各新闻媒介一律不得刊播登载。
  第三十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应加强对驻在国家和地区办事机构、代表处的管理。应按规定分别向省外经局和市、州政府外经部门报送有关业务报表、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的分支机构经授权,可以总公司的名义对外洽谈、签约。
  第三十二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应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在国外必须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报批

  第三十三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与外方开展对外承包劳务业务,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劳务合同。对外签订的合同须具有以下内容:
  (一)承包工程合同:
  1.工程名称及性质;
  2.合同双方的名称;
  3.承包人的责任;
  4.业主的责任;
  5.工程设计情况;
  6.施工准备与工期;
  7.合同价格;
  8.结算与支付(财务条款);
  9.工程验收与移交;
  10.物价、物资供应与汇率等问题;
  11.税务问题;
  12.保函,保险与索赔;
  13.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14.违约及惩罚的规定;
  15.不可抗力问题的处理;
  16.未尽事宜;
  17.法律效力的标志。
  (二)劳务合同:
  1.劳务名称及性质;
  2.合同双方的名称;
  3.派遣劳务的宗旨;
  4.工种和技能的要求;
  5.国际旅费的支付;
  6.作业时间和节假日的规定;
  7.劳务人员的管理;
  8.住宿和办法设施的配备;
  9.膳食安排;
  10.安全及医疗保险的约束及规定;
  11.税金的交纳;
  12.交通费的支付;
  13.劳动保护的规定;
  14.工资、加班费、津贴和奖金等的标准及支付;
  15.辞退和解雇;
  16.伤亡的处理;
  17.合同修改、变更和中止的约束;
  18.争议仲裁的规定;
  19.法律效力的标志。
  第三十四条 劳务合同的工资标准应向国际惯例或所在国的同工种的工资靠拢,不能低于劳务成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调价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务合同必须经省外经局批准后生效(长春市管辖企业由长春市外经贸委负责审批),未经批准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不准执行。更改合同内容,合同双方须重新签署,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六条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与招收的外派劳务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要具备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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