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26日)修改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现发布《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
《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县级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电力、公安、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邮电、土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镇)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