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8号)
《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9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0月10日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广东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公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为管理、保护公路路产和检查、监督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和本条例的实施。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路产管理
第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