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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8号)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9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0月10日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广东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为管理、保护公路路产和检查、监督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和本条例的实施。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路产管理

  第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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