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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0日)修改/修订/修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5年8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
         (1995年8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稳定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镇居民的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城市人口对蔬菜的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菜田。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计划、农业、财政、水利、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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