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失效]

  第九条 已婚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后始得生育。
  第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婚后五年不孕,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并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二条 夫妻均系农业户口的农民和渔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第十三条 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和山区、海岛县(市、区)的农民,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下列对象除外:
  (一)进城镇自理口粮落户的;
  (二)一方为招聘干部、乡以上事业单位职工或在编民办教师的;
  (三)一方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合同制工或一年以上临时工的;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象。
  第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平原、半山区县(市)的农民,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下列对象除外:
  (一)双方均系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职工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