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5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现发布《陕西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陕西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期治理,系指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采取限定时间、治理内容及指标进行强制性的治理。被限期治理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限期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要将限期治理项目纳入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限期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各单位的限期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限期治理项目的重点是:
(一)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人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位于城镇上风向、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重点加强对水污染的限期治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超过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