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对土地权属纠纷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在协议书及有关界线图上签名盖章。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和有权调处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修改协议内容和界线图。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纠纷案应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应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写明:
  (一)案由、申请请求、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二)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三)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调解书、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等组织测定土地权属界址、界线、拐点坐标及埋设界桩,办理土地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
  实地测量土地权属界址、界线、拐点坐标及埋设界桩的费用,由当事人双方负责。
  第二十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者,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责令其恢复原状;当事人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