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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采供血专门机构在血源不足时,可经市献血办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到特区外调配。
  未经市献血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特区外组织、采购血液。
  第二十五条 采供血专门机构对已采集的血液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全项检测,其中包括艾滋病病毒抗体、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和梅毒等。
  第二十六条 采供血专门机构必须确保临床用血,必须使用合格的采血器材,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第二十七条 特区内医疗机构应使用采供血专门机构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和综合利用血液,大力推广成分输血、逐步提高成分血的临床应用比例。
  第二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或冒用《无偿献血证》、《供血证》和用血凭据。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宣传、组织无偿献血有显著成绩的;
  (二)为急救或抢救病人无偿献血的;
  (三)举报他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功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无偿献血公民,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献血量累计一千毫升以上不足一千六百毫升的,授予铜质奖章一枚;
  (二)献血量累计满一千六百毫升以上不足二千四百毫升的,授予银质奖章一枚;
  (三)献血量累计满二千四百毫升以上不足三千四百毫升的,授予金质奖章一枚;
  (四)献血累计满三千四百毫升以上的,授予金质奖杯一个。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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