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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

  (四)查处献血及血液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市献血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献血办)是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无偿献血及有偿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动员和组织无偿献血;
  (二)根据特区医疗用血需求情况,制定公民献血年度计划;
  (三)管理、组织、调配血源;
  (四)发放和管理《无偿献血证》、《供血证》;
  (五)管理“无偿献血基金”。
  第九条 深圳市血液中心是特区采供血专门机构(以下简称采供血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一)采集、储存血液;
  (二)负责血液质量管理、
  (三)向特区医疗机构供应血液;
  (四)加强科研工作,承担输血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推广无偿献血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做好无偿献血、血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工作。

第三章 无偿献血

  第十一条 特区积极推行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免费用血的权利。
  第十二条 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公民可参加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的公民每次献血量在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两次提供全血间隔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无偿献血的公民可获得市献血办颁发的《无偿献血证》。
  第十三条 采供血专门机构应对无偿献血公民的血液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供给医疗单位使用。
  经检验血液不合格的公民,采供血专门机构应及时通知其本人并指导其作深入检查或就医。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其血液经检验合格后,享有下列用血权利:
  (一)在特区可终生无限量免费、优先用血,用血费用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和特区医疗机构用血凭据,在市献血办报销;
  (二)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特区免费使用其无偿捐献的等量血液,用血费用凭无偿献血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有效的夫妻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及特区医疗机构用血凭据,在市献血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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