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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9月15日

        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用血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在特区无偿献血、有偿献血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特区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及合理用血的血液管理制度。
  第四条 特区实行公民无偿献血与有偿献血相结合的献血制度,积极倡导和推行无偿献血,允许有偿献血,逐步实现无偿献血,免费用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无偿献血工作,加强对血液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采供血专门机构自愿提供自身的血液而不获取报酬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有偿献血,是指公民凭《供血证》自愿向采供血专门机构提供自身血液收取报酬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献血及血液管理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献血及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献血的技术规范;
  (三)规划和管理特区采供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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