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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5]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法制局),副厅级,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法制局是省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法规;编制省政府制订地方性法规、规章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二)审核修改有关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或参与组织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协调部门之间在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矛盾。
  (四)负责办理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
  (五)办理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县政府法规性文件的备案工作,以及省政府规章的上报备案工作。
  (六)指导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编纂工作。
  (七)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
  (八)负责省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法制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各处有关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财务、接待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省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日常工作。
  (二)行政法规处
  负责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政法、外事、军事、口岸、民族、宗教、劳动、人事、侨务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制工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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