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二)初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一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三)中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三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专业(工种)高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四)高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五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具有中专或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十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高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办班审批制度。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的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填写《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审批表》(附件一),连同有关材料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审批。面向全省招生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地)招生的,经有关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在市(地)范围内跨县(区)招生的,经有关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应在批准的专业(工种)、培训目标和范围内招生。每期招生后将学员登记表报送批准办学(班)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应组织学员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工人考核机构参加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刊播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的,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广告审批表》(附件二)。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理或发布此类广告时,必须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的收费标准,按省劳动、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监督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