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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劳培[1995]110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为培训目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突出技能训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劳动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培训期限;
  (二)有与培训目标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三)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适应培训规模的固定培训场地、必备的教具和实习(实验)设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
  (一)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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