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六、做好原有政策同本实施意见的衔接工作
  (三十四)要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本《实施意见》发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由各地政府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政策进行规范。
  (三十五)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并将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逐步纳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六)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落实编制,充分必要的人员,赋予相应的协调职能,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近期内各市、县要做到组织健全、人员到位、任务落实。
  (三十七)建立审批备案制度。各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售房配套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市)房改方案(包括售房配套办法)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后,报省备案。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三十八)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加大房改力度,加快改革步伐,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三十九)房改办是各级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班子。其职能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分类指导,着重抓好大中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并及时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十)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四十一)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政策规定。要按1994年6月30日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建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住房购房廉洁自律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自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