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须个人申请,售房单位审核,经房改办批准后发放“许可证”。凭“许可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许可证”做为按房改政策售房的唯一依据,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存档。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二十八)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财政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
建设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不准挪用。
(二十九)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系统、按区域或邻近企业、单位组成单位经营的住房维修、管理实体,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
(三十)住房资金的存贷款业务,一律由当地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基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三十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安居工程的实施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明确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到2000年的发展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分期开发,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
各级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鼓励集资、合作建房。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合作建设的住房,按其职工筹资额与建房成本的比例明确产权。
(三十二)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广大中低收入的职工。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具体办法按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4]124号文件执行。
(三十三)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要利用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以贷款形式使用房改归集的资金,政策性贷款,同时可以收预付款、集资、发行债券和积极争取外资等形式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