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5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每年减少1%,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计算,工龄年限由所在单位确认。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二十四)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处。购房的数量要按标准控制。购买1995年6月底前投入使用的住房,超过标准20%以内(含20%)的部分执行成本价,超过标准20%以上的部分执行市场价;购买1995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新房,超过标准的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职工因工作异地调动,经市、县房改办审查同意,将已购住房按届时标准价返售给产权单位,可在异地按届时标准价再买一次住房,但不享受已享受的现住房折扣和工龄折扣。
(二十五)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二十六)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份额按标准价占用期成本价的比例确定。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七)为加强出售公有住房的管理和严格审定购房者资格,实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许可证制度。“山东省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许可证”书由省房改领导小组统一制做,各市地房改办统一颁发。“许可证”是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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