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九)城镇、独立工矿区的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二十)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即年收入的5-6倍可买一套市场价房的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买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标准价达到或接近成本价的市(县),应提倡按成本价售房。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
(二十一)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砖混一等结构建筑面积56平方米新房的负担价。1995年应为所在市(县)1994年双职工年均工资的3倍。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的倍数,要逐年提高,每年提高0.1倍,2000年达到3.5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县)可以高于同期倍数,具体倍数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双职工年均工资按市、县(地级市不含所辖县(市),行署随所在地的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二十二)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出售公有住房标准价、成本价的规定和计算方法逐年测定。市(含县级市)、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两价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楼层、朝向等因素进行调整。楼层、朝向调整系数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超过国家规定的设施和装修标准的要另行计价。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自行确定。
国有住房的评估应由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价值确认。国有住房的实际售价,应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价作为底价,并考虑其它因素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