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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一)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十二)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租金力度要按占上年当地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确定。1995年为5-7%,1996年为7-9%,1998年为11%,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15%。
  (十三)各地要根据2000年租金改革目标制定租金改革规划,按时调整公布实施。有条件的城市或企业、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过渡。
  (十四)为使1995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不再进入旧住房体制,加快改革进程,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租金标准应分别高于同期现住房租金20%和10%。如同一市(县)不宜实行不同的租金标准,也可由市(市)人民政府对居住新房户或腾空旧房户交纳租赁保证金和认购住房债券做出具体规定。
  (十五)住房标准以建筑面积计,一般干部65平方米(有条件的市、县科级干部可增加10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厅级12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实行加租。租住1995年6月底前投入使用的现住房,超过标准20%以内(含20%)的部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在房改租金的基础上加收1倍;超过标准20%以上的部分,加收2倍。租住两处房以上超过标准的,原则上只保留一处。对不退房者,超过标准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在房改租金的基础上加收2倍。租住1995年7月1日后竣工的新房,超过标准的,租金一律加收2倍。
  (十六)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应实行减、免、补政策。新增租金老红军全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分别减收65%、50%,退休职工减免20%。其他人员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自定。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减免的租金由发放救济金和优抚金的部门予以补贴。
  (十七)住房在国发[1983]193号文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家庭合理负担部分(按该家庭工资总和计算的租金)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十八)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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