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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四)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凡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市、县,必须在1995年内建立起来。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特别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缓期实施。
  (五)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和企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各不低于8%。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缴交率要随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六)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公积金的使用顺序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个人的使用主要是支付购买自住房、自建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及直系亲属各界的公积金和自有资金购、建自住房。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由本人按规定偿还本息。单位购、建职工住房,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政策性贷款。
  (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颁发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职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所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退还给本人;职工调动工作时,应将结余的公积金本息随之转移;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退给其合法继承人或被遗赠人。
  (十)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审批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及其它各项住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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