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计划等部门要积极优先安排“百新工程”的建设资金和基础公用设施项目。农行、建行、工商行和投资公司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用于“百新工程”开发建设的启动资金;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实施“百新工程”的社会化供水及商业网点建设等;电力、交通、邮电、工商、爱卫会等部门都要优先为“百新工程”安排有关项目和资金;从“百新工程”试点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收取的城镇增容配套费、按规定留给乡镇财政的耕地占用税等资金主要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百新工程”试点镇,按规定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综合开发费,要专款用于镇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地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提出一部分,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在“百新工程”试点镇,建立以居住地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凡在小城镇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农村人口,可以在交出承包地、由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后,本人及其家属、子女在小城镇登记为城镇户口。
(三)“百新工程”试点镇成立城镇居民委员会,协助驻地人民政府和派出机关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四)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百新工程”试点镇的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可根据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需要依法分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划拨出让给镇属综合开发建设部门,统一组织,成片开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五)积极安排建设项目。“百新工程”试点镇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规,要积极主动安排技改、新上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其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优先审批。
四、实施“百新工程”的检查验收
(一)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百新工程”试点镇都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包括试点的目标、内容、步骤、政策措施、年度建设计划以及检查、总结、验收工作计划等。年度计划要做到任务明确,建设资金到位,施工队伍落实,措施得力。试点工作方案报市地建委批准并报省建委备案。
(二)建立试点工作汇报制度。“百新工程”试点镇要加强与各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认真总结推广新鲜经验。
(三)检查验收。对“百新工程”试点镇的试点工作,由各市地建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省建委进行抽查,并加强情况调度,1997年进行一次中间检查。对试点效果不明显的镇,取消其试点资格。2000年全面完成总结、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试点镇,由省政府授予“山东省新型小城镇”荣誉称号。
(四)小城镇建设试点县的实施方案报省建委批准,其检查验收工作与“百新工程”同步进行。验收合格的试点县报经省政府批准授予“山东省小城镇建设示范县”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