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有自来水厂,生活用水符合国家规定饮用水标准。
7、科技、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娱乐等公用设施齐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8、公共绿地占建筑用地的比例不低于5%,镇驻地设有水冲公厕。
9、根据当地实际,建有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不同类型的市场和商业街(区)。
10、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设施齐全,使用方便。
(二)要求
1、各县(市、区)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时,要体现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与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第三产业相结合;加强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乡镇企业相结合;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居住条件与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百新工程”所属镇要根据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国家发布的《村镇规划标准》,编制镇域规划和驻地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经省村镇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工作必须于1995年前完成。
2、各类建筑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精心设计,多方案比选,做到布局紧凑、合理、适用、安全、美观。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和占用耕地,切实做到节约用地。提倡建设住宅小区和多层公寓楼房,限制建造平房,控制建设单幢别墅楼。
3、“百新工程”所属镇都要成立“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综合开发要由住宅建设向二、三产业用房和工业小区、乡镇企业集体连片建设发展。积极推行设计、施工招标。大力推广应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
4、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污染的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禁污染转嫁。
5、“百新工程”所属镇政府要把实施“百新工程”作为主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不断研究新举措,走出新路子。建立相应的小城镇建设领导机构和相应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协调和解决“百新工程”中的重大问题。
6、建立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
7、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严格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
三、实施“百新工程”的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对小城镇建设多渠道投资。对基础设施建设,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动员社会多方投资。鼓励和吸引企业、外商到小城镇投资建设。吸引有条件的农民投资开发建设小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