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建委关于实施小城镇建设百新工程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1995]7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实施小城镇建设“百新工程”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实施小城镇建设“百新工程”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我省经济发展“三步走”的战略目标,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小城镇建设量大面广,各地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省政府确定1995至2000年在全省重点抓好5个小城镇建设试点县和100个新型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对试点县内的建制镇和100个试点镇的建设,统称小城镇建设“百新工程”,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百新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乡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为目的,积极探索小城镇建设的新思路。通过实施“百新工程”树立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小城镇建设示范县,同时建设一批规划科学,功能齐全,交通方便,环境优美,经济发达,各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通过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加速全省小城镇建设,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实施“百新工程”的目标和要求
(一)目标
1、“百新工程”所属的建制镇,其驻地人口规模达2万人以上;城镇化水平达60%以上。
2、财政收入、乡镇企业利税总额在1994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农民人均纯收入达3500元以上。
3、新建房屋综合开发率达80%以上,新建住宅楼房率达80%以上。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30%以上。人均居住面积15-18平方米。
4、要兴办工业、商业小区,有吸引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小城镇集中建设、连片开发的具体政策。
5、镇驻地街道硬化率达100%;路灯和供排水设施完备;积极推广能源新技术,有条件的要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建有35千伏及以上的变电站,电力设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镇域电话普及率达7部/百人以上。